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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重要设备(包括进口设备)购置前,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讲究设备投资效益。
  新型设备到货前,要事先做好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到货后,要认真验收、登记,并及早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在质量保证期(或索赔期)内提出索赔或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设备制造企业要加强科研选题和设计方案论证,不断提高设计和制造的可靠性、维修性,逐步过渡到无维修设计。
  第十三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售后服务。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和维护保养岗位责任制。主要设备实行“操作证”制。
  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 设备的维护要实行三级保养制,并实行“五定”(定人、定时、定点、定质、定量)、“三过滤”(油桶、油壶、注油器)的润滑管理制。维护工作应同生产任务一并列为企业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和预防性试验。
  第十七条 对闲置(停用半年以上)、封存(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也要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和备件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设备的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以技术状态为主要依据,编制多种维修方式相结合的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认真按检修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的设备检修应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提取和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用。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同折旧基金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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