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月11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提高中医药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档案系指在中医药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它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中医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医药事业及其它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 各级中医药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发展计划,要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医药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医药档案工作必须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各级中医药部门所形成的档案均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档案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中医药部门亦应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相互档案管理机构(处、科或档案室),负责本部门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规模较小的单位可视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七条 档案管理机构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制订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