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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审批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审批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7月6日)


  近年来,我部在审批特殊用途化妆品过程中,发现有的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又申请办理特殊用途化妆品手续。为加强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现规定如下:
  对同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产品主要成份不变或数量上稍有变化而作用不变,或仅辅料有变化,应视为同一物品,并应按下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凡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在申请办理特殊用途化妆品手续前,必须办理撤销该产品药品批准文号的手续。
  二、凡已获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在申请办理药品审批手续前,必须办理撤销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手续。
  三、对目前已获得药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个批准文号的产品,在1992年9月底以前,由企业向审批部门申请撤销一个批准文号。逾期未申请者由我部按其产品的具体情况决定撤销其中一个批准文号。请将本规定通知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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