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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预防保健机构在实行全额补助的前提下,扩大预防保健有偿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合理确定有偿服务收入的分配比例,并大力推广各种形式的预防保健保偿制。有偿服务收入,不应冲抵正常的财政拨款。
  (三)转换运行机制,推进劳动人事及工资制度改革
  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单位的自主权,使单位真正拥有劳动人事安排权、业务建设决策权、经营开发管理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继续坚持并完善各种形式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实行干部聘任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评聘分开,逐步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升能降的劳动人事制度。
  鼓励公平竞争,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支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以调动、辞职、兼职等方式,到农村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或管理工作,或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工资待遇及各项补贴由双方商定。
  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根据不同单位或条件,可分别实行结构工资、职等工资或绩效工资制,拉开分配挡次。在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包干结余和创收部分,在保证事业发展和完成科教任务的前提下,可由单位自主支配。
  继续放宽卫生技术劳务政策,鼓励医疗卫生单位扩大医疗卫生服务,并落实按劳分配政策。提倡有组织地开展业余服务和兼职服务,其纯收入应大部分分配给个人,体现多劳多得政策。
  稳定农村基层卫生技术队伍,扩大农村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比例,支持各地建立适合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逐步解决“农转非”及子女升学就业等实际问题。鼓励采取城乡挂钩、横向联合、轮流下派、有偿支援等方式,扶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四)加强经营开发,增强卫生经济实力
  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兴办医疗卫生延伸服务的工副业或其它产业,以工助医,“以副补主”。新办工副业争取按国发(1989)10号文件精神,继续免征所得税。
  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不需要经费补贴的单位可以用人放开、自定编制;允许试行“一院两制”或“一院多制”的经营模式和分配方式;允许试办股份制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冲破部门、单位和地区界限,开展城乡联合、院校联办、厂院联营,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业技术中心、服务公司或产业集团,促进集团化经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式自我服务体系,推行后勤工作和某些技术装备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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