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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麻风病联合化疗及评价标准

  六、临床疗效评价标准
  显著进步:活动性皮损面积缩少50%或50%以上,结节明显缩小变平,浸润显著吸收;皮肤查菌指数每年下降0.5或0.5以上对数单位。
  进步:活动性皮损面积缩小不到50%,结节变小,浸润有一定程度的吸收;皮肤查菌指数每年有所下降。
  无变化:皮损及细菌指数基本无变化。
  恶化:皮损扩大或出现新皮损,细菌指数升高。
  七、联合化疗的停药标准
  完成规定的联合化疗疗程后,在以下情况,可停止治疗进行监测。
  (一)多菌型麻风:
  1.临床显著进步,皮肤大部分消退或持续消退;
  2.皮肤查菌阴转或细菌指数较治疗开始时下降1.0或1.0以上,并持续下降。
  (二)少菌型麻风:
  1.原有皮损有消退或无扩大,未出现新皮损;
  2.无新的神经受累或肌麻痹现象。
  多菌型麻风临床和细菌检查无进步者,应分析原因及时正确处理,如考虑为耐药者应立即上报。少菌型麻风在完成疗程时,皮损无进步,甚至出现新的损害或皮肤查菌阳性者,可按多菌型麻风联合化疗方案治疗。
  八、完成治疗
  麻风患者完成联合化疗疗程(多菌型两年,少菌型6个月)且达到上述停药标准者为完成治疗。完成治疗的病例应及时评价,每年汇总逐级上报。
  九、完成治疗后的监测
  完成治疗病例在停止抗麻风药物治疗后,必须由皮防机构进行管理监测。多菌型病例至少监测五年,少菌型病例至少监测两年。完成监测的病例应及时评价,每年汇总逐级上报。
  十、非活动病例标准
  完成治疗的病例在监测期间或监测期后活动性症状完全消失,且多菌型麻风在皮肤查菌阴性后,每3个月查菌1次,连续两次检查,持续阴性者和少菌型麻风在活动性症状完全消失后皮肤查菌仍为阴性者为临床不活动(即临床治愈)。临床不活动的病例不列为现症病人,但仍须按计划完成监测。非活动病例每年汇总逐级上报。
  十一、复发
  (一)复发的定义:
  麻风患者经治疗达到临床不活动后,又出现麻风的活动性症状或皮肤查菌阳性或新皮损活检符合麻风的病理改变时,称为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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