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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在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诊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本院康复需求的特点,具有开展以下康复诊疗的能力:
  一、功能测评:电生理诊断,感觉功能测评,作业及言语能力测评,临床心理测评,心肺功能测评,偏瘫患者的运动功能测评。
  二、物理治疗
  (一)运动治疗:矫正体操,促通治疗手法,中国传统运动疗法。
  (二)其它物理治疗:冷疗。
  三、作业治疗:工艺疗法,认知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畸形矫正。
  四、言语治疗:常见言语交流障碍的治疗。
  五、心理治疗。
  六、康复工程(以躯体运动功能障碍康复为主的综合医院,根据需求与条件酌情具备):
  (一)假肢、矫形器处方及训练;
  (二)临床常用矫形器的制作。

第八章 管理

  第二十条 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程、规章。建立、健全院内康复及社区康复诊疗制度、切实可行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地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实施康复医学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全科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接受过相应的康复医学培训。
  第二十二条 制定、实施科室的中长期综合性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业务信息资料保存完整。

第九章 诊疗质量

  第二十四条 康复医学科与相关临床科室建立了密切的临床康复协作关系,康复医学科的康复医师、康复治疗技师(士)等有关康复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及时深入相关临床科室,参与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有关功能障碍患者的早期康复医学诊疗。
  第二十五条 康复医学诊疗达到以下指标的要求:
  一、需要康复诊疗的患者能及时得到有关康复医学服务;
  二、经康复治疗的患者中,90%以上患者的疗效为有效以上;
  三、患者对康复诊疗的满意率在90%以上;
  四、年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发生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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