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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失效]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吸引器                  显微镜
     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吸引器                  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


            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桌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凳药柜
     血压计                  压舌板
     高压灭菌设备               方盘
     洗手盆                  诊察桌
     处置台                  听诊器
     诊槌                   注射器
     紫外线灯                 纱布罐
     往诊包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1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双极电凝器                电冰箱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床                  电冰箱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眼底镜                  五官检查器
     各种规格注射器              输液装置
     处置器械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应配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体重称                  身高坐高计
     握力计                  肺活量计
     血压计                  听诊器
     胸围尺                  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              诊察床
     口腔科器械                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                  X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               721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恒温箱
     离心机                  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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