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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失效]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定员至少5人;
  (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从事防保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急诊抢救箱                氧气瓶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抢救床
     观察床                  诊查床
     妇科检查床                产床
     接产包                  切开缝合包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显微镜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箱
     电冰箱                  干燥箱
     X光机                  观片灯
     开口器                  舌钳
     阴道检查器械               人流吸引器
     上取环器械                导尿包
     身高体重计
     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器械盘                  器械柜
     无菌柜                  污物桶
     担架车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
     急诊抢救箱                抢救床
     氧气瓶                  导尿包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万能手术床                麻醉机
     必备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X光机                  观片灯
     B超                   身高体重计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产床                   接产包
     阴道检查器械               上取环器械
     人流吸引器                器械柜
     药品柜                  紫外线灯
     无菌柜                  污物桶
     高压灭菌设备               担架车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气管插管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                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光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                  电冰箱
     心电图机                 显微镜
     B超                   尿常规分析仪
     X光机                  血球计数器
     人工呼吸机                紫外线消毒灯
     洗胃机                  药柜
     气管插管                 调剂台
     吸引器                  静脉切开包
     高压灭菌设备
     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气管插管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生化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光机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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