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已被: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注:本篇法规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日)废止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30号 1994年9月2日)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 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X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胃镜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万能产床                 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仪               尿分析仪
     B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
                          净化过滤系统
     冲洗工具                 净物存放、消
                          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象仪               动态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
     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
     胃镜                   十二指肠镜
     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
     直肠镜                  腹腔镜
     膀胱镜                  宫腔镜
     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
     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生化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酶标分光光度计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
     分析天平                 细胞自动筛选器
     冲洗车                  电冰箱
     恒温箱离心机               敷料柜
     器械柜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洗衣机
     冲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机
     呼吸球囊                 吸引器
     必备手术刀包               显微镜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中药煎药设备               各类针具
     紫外线杀菌灯               妇科检查台
     给氧装置                 X光机
     针麻仪                  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
     蒸馏水装置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头                   2  个
     床头柜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