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中医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3月29日)
仪器设备是发展中医事业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是中医事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中医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医仪器设备管理是中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仪器设备科学管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工作应认真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和为医、教、研服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政策与法规。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综合平衡工作,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照顾一般。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医、教、研、财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共同配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局直属院校均设独立的设备管理处,地方院(校、所)可根据需要设处或科,相当于县(团)级的中医单位须有专人负责。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应由分管该项业务的副院(校、所)长直接领导。
第六条 要选拔热爱中医事业,掌握物资专业知识,熟悉仪器设备管理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的同志担任设备管理处的负责人。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处编制应占所在单位总编制的一定比例,其中专业人员应占80%以上。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处的业务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根据医、教、研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单位设备的中、短期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
3.制定规章制度,负责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调拨、报废和事故的核查处理工作,负责专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并组织大型精密仪器专管共用的协调工作。
4.负责收集、提供、反馈有关设备的信息,对添置大型精密仪器组织充分论证,加强经济管理,并对附属单位的仪器设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