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清理整顿出租柜台的通知
(1991年7月26日 〔91〕商社字第214号)
为贯彻落实1991年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现对清理整顿出租柜台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大中城市的国营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含饮食服务业和粮食系统的零售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大中型零售企业今后一律不准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出租柜台。对已经租赁柜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如有租赁手续不全或违法经营的,要立即清理,停止租赁;对租赁手续齐全,遵纪守法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在合同到期后予以终止。终止前要加强对租赁柜台的管理。
二、除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如何办,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三、各类贸易中心、批发市场(所属零售商场除外)、商品展销会、订货会等开展出租场地、柜台业务;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在清理之列。
四、商业企业与生产企业联营联销或引厂进店,是为生产企业提供窗口,反馈信息的一种经营形式,与出租柜台性质不同。对此我部将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另行作出规定。
五、清理整顿出租柜台,对于治理整顿流通秩序,维护国合商业信誉,巩固社会主义商业阵地,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请你们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出计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请把开展这项工作的计划、进度、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社会商业管理司。当地有关部门作出的清理整顿出租柜台的有关规定也请抄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