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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专营信贷管理的意见

  农资专营信贷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农行系统上下级行之间协同作战,更需要人民银行大力支持和银企之间密切配合。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各级行要在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实行贷款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一)一级站的贷款规模和资金供应由总行负责。一级站是专营商品流通的第一道环节,支持好这个“龙头”,关系十分重大。总行对一级站贷款规模和资金实行“确定基数,专项管理”的办法,即以一九八九年末贷款余额为基数,基数内贷款规模、资金由开户行负责,超基数部分如规模、资金有困难由总行解决。(二)二级站的贷款规模和资金供应,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三)三级站处于专营商品下摆的中间环节,贷款规模和资金供应由地(市)行负责。(四)基层供销社作为专营的最后一个环节,贷款规模和资金供应由县支行负责解决。
  四、完善农资专营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对农资企业贷款实行定额管理。对一、二级站核定结算资金定额;对三级站、基层供销社核定贷款定额。各级行应合理核定定额。银行不包资金供应。超过定额可发放临时贷款,规定期限,按期收回。
  (二)进一步完善农资贷款的专项管理与考核。为切实管好用好这部分贷款,对农资贷款的考核,在会计统计上和科目项目上要单独反映,对基层供销社经营农资的贷款要与经营生活资料的贷款分开,企业要单独核算,银行要单独贷款,实行“双线配套管理”。要尽快制定农资专营存、贷款分户实施办法,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掌握实际操作,使农资贷款的专户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贷款的管理与监督。对农资贷款的发放与使用,各级行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应建立按月或按季分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必要的信贷制裁。(1)擅自挪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2)挪用流动资金和贷款搞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的;(3)核算不实,虚盈实亏的;(4)发生经营性亏损,无弥补来源或不按期弥补的;(5)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哄抬物价非法经营的;(6)不能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
  五、加强结算资金管理,疏通结算渠道。
  为加速农资企业的资金周转,各级行要加强结算资金管理,运用各种结算手段,方便专营企业开展结算工作:(一)核定企业结算资金占用额。对三级站和基层供销社按结算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一定比例核定;对一、二级站要核定结算资金最高占用额。凡超过比例和最高占用额的,原则上不增加新贷款,并扣减同额贷款定额。(二)严格控制预付货款。各级行对农资专营企业向生产企业的投资性预付款,决不能贷款支持。对购销关系稳定,价格合理,农业急需,并在一、二个月内能够收回的小额预付款,可适当予以支持。(三)疏通结算渠道。1.为了防止新的拖欠,对农资企业专营商品的调拨,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到期无款承付时,一律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坚决杜绝无理拖欠。2.抓紧清理“三角债”。对系统内的拖欠,要立足于自身清理,对跨行的拖欠要报告政府牵头,商请有关部门协同解决。以利尽快疏通结算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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