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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供销社系统仓储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仓库利用社会装卸队为货主作业,装卸费用仓库代垫,并按实际支出向货主结算。
  第十四条 库存商品在正常储存情况下,货主要求翻桩倒垛的,或超过周转储存期,为了保证商品质量,必须翻桩倒垛的,其费用由货主负担。仓库在周转储存期内,为了扩大仓容而调整货位或搞好商品养护,不论使用人工或机力,均不得向货主收费。

第五章 代办服务

  第十五条 仓库可代办储存商品保险业务,其保险费由货主自理。库房建筑物的火险由仓库投保。
  第十六条 仓库接受货主委托,在库加工、整理挑选等作业,其费用向货主结算。
  第十七条 仓库接受货主委托,对出库商品进行刷唛、贴签,其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八条 商品入库、在库或出库时,必须采取熏蒸、消毒和其他特殊养护措施,其费用由货主负担,收费办法由仓库和货主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集装箱作业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参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仓库每月向货主结算一次费用,货主接到仓库的各项费用结算凭证后,要及时审核,并在三天内办完承付手续,把款付清;超过三天者,仓库有权计收利息,如发现溢收或少收,在付款后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办理补退手续,但不计利息;超过三个月者,不再办理补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出仓装卸力资费在商品进仓时当月一次收清,出仓时除计收出零费外,不再收取出仓力资费,以简化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仓商品当天未提走,按规定的费率和延期提货的天数向提货单位收取储存费;如超过三天尚未提走,经重新安排进仓后再来提取的,加收进出仓力资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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