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由于专卖法的颁布)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的决定》
(1990年9月1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1号)
根据《
烟草专卖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对《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对
《细则》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批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分别补充“情节较重的,还可以强制收购或没收其烟草专卖品”。
二、将
《细则》第
五十条修改为:“违反《专卖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擅自生产、经营卷烟盘纸、过滤嘴(包括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其授权的下级烟草专卖局有权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和产品,并处以罚款”。
附: 《细则》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