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受国务院
委托购买市场调节粮贷款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198910月28日 〔89〕商贸粮联字第58号)
为了搞好国家的粮食宏观调控,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代购一部分议价粮调剂市场,其资金由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安排专项贷款解决。为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特作如下通知:
一、贷款和下拨方式:
此项贷款由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具体贷放时:
(一)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购买省现有议价粮食库存的,凭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同省签订的收购协议书和省提供的粮食分布地点、数量清单及有关银行证明,经中国工商银行审核同意贷款后由公司拨款。
(二)省目前没有议价库存,但中国粮食贸易公司需要的粮食,由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根据省的粮源情况,同省签订收购协议书,工商银行凭协议书、收购入库进度和有关银行证明,分期核实贷放,并由公司分期拨款。
二、统计处理:对国务院市场调节粮,统计上要单独反映,具体统计方式由商业部另行通知。有关统计资料在上报上一级粮食部门的同时要及时抄送当地县以上工商银行开户行。各开户行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分行进行汇总后报送总行。
三、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确定这批粮食的销售对象后,凭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调拨通知单申请车(船)计划。车(船)计划批准后,调入方即用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与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直接结算货款部分。待粮食全部调运完毕,再进行最后结算,运费和包装费由调出、调入方直接结算,并自行处理商务事故。
四、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收到调入方开具的汇票后,随即归还银行贷款。
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工商银行有关基层行处应对采购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各级银行和商业部及其代储企业之间要加强联系,在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以确保国务院市场调节粮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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