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严禁收购或用物品兑换粮票和购粮指标的通知
(1988年11月12日 (88)商粮字第5号)
粮票是国家计划供应的凭证,属无价证券;购粮指标与粮票具有同样性质,应视同粮票对待。国务院1983年2月发布的《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粮票不准上市出售,不准以各种票证换取商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但据了解,近几年来,有些地区的粮食部门擅自用现金向居民收购粮票或购粮指标,用商品换取居民的粮票或购粮指标,然后用收购或换入的粮票、购粮指标,倒出平价粮食用于议价销售。这些做法,严重违犯了国务院的规定,增加了国家平价粮支出,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请你们立即坚决制止用现金收购粮票和购粮指标,以及用物品、粮油兑换粮票和购粮指标等现象。已经收购或兑入的粮票和购粮指标,请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