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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84)

  (五)全国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委员会开会时,由出席委员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个别委员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可提出书面意见,附入记录。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理事,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理事中推选。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
  (三)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组织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开展工作;
  (五)对外代表全国供销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契约;
  (六)管理本社财产,决定本社资金和基金的使用;
  (七)任免和管理本社工作人员;
  (八)办理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章程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一切重大问题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主持。
  理事会开会时,须通知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必要的办事机构,办理本社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在监事中推选。
  本社理事会的理事及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本社理事会对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监督本社理事会对内对外的活动;
  (三)组织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监察机构的工作;
  (四)向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向本社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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