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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暂行办法
 (2000年6月21日 国海科字〔2000〕181号)

  第一条 为支持优秀海洋科技著作出版,繁荣海洋科技出版事业,促进海洋事业发展。特设立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工作要遵照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海洋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工作的规划,组织评审并审批年度资助项目方案,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两年换届一次。
  第四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海样出版社负责,负责受理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的申请,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负责保证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的主要来源:
  1.国家海洋局、海洋出版社定额资助;
  2.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和捐赠;
  3.受资助著作出版后的赢利上交部分(包括售书收入);
  4.存款利息;
  5.其他收入。
  第六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每年资助的总金额及评审费以当年基金收入的80%为限。
  第七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用于弥补受资助的海洋科技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贰万元,最低不低于伍仟元。评审工作所必须的费用不得高于资助金额的5%。
  第八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受资助的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发行后如有赢利应尽可能地返还所资助的基金。
  第九条 鼓励受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项目同时争取其他方面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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