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各区间注意事项。
列车操纵与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应依照列车操纵示意图操纵列车,并执行呼唤应答(运行中呼唤应答标准见附件六)和车机联控制度。
严格遵守每百吨列车重量换算闸瓦压力限制速度,列车限制速度,线路、桥隧、信号容许速度,机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道岔、曲线和慢行地段等限制速度,以及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速度控制模式设定的限制速度的规定。
列车运行中,当列尾装置主机发出电池欠压报警时,司机应及时通知就近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并按其指示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设有前后司机室的机车,司机必须在运行方向前端司机室操纵(调车作业推进运行时除外)。在正常情况下,非操纵端控制电路的各开关均应置于断开位并锁闭,取出自、单阀手柄;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和列尾装置司机控制盒置于关闭位。
第十九条 操纵机车时,未缓解机车制动不得加负荷(特殊情况除外);运行中或未停稳前,严禁换向操纵。设有速度工况转换装置的机车,车未停稳,不准进行速度工况转换。
蒸汽机车严禁使用逆汽制动(制动失效时除外)。
第二十条 内燃机车提、回手柄应逐位进行(无级位调速除外),使牵引电流、柴油机转速相应稳定变化。负载运行中,当柴油机发生喘振、共振时,司机应及时调整主手柄位置。退回手柄时,主手柄回至“1”位稍作停留再退回“0”位。
主手柄退回的过程中,若柴油机转速不下降,应立即采取停止燃油泵工作,打开燃油系统排气阀,按下紧急停车按钮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力机车运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列车速度,选择适当的手柄位置。牵引电动机电压、电流不得超过额定值。
2.解除机车牵引力时,牵引手柄要在接近“0”位前稍作停留再退回“0”位。
3.使用磁场削弱时,要在牵引电机端电压接近或达到额定值,电流还有相当余量时,逐级进行。
4.通过分相绝缘器时严禁升起前后两受电弓,一般不应在牵引电动机带负荷断情况下开主断路器。按“断”、“合”电标,断开、闭合主断路器(装有自动过分相装置除外)。货物列车若通过分相绝缘器前,列车速度低于20km/h时,允许快速退回牵引手柄或低负荷断开主断路器。
5.遇接触网故障,降、升受电弓标或临时降、升弓手信号时,及时降下或升起受电弓。
6.接触网临时停电时,要迅速断开主断路器、降下受电弓就地停车。
7.当发现接触网异常,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员和列车调度员。
第二十二条 蒸汽机车在开、关汽前,适当开放送风器。
1.开汽时,应先小开汽门,使汽室阀体迅速与阀座密贴。
2.关汽时,先将汽门关闭二分之一左右,再关闭汽门的同时,根据当时列车的速度,将手把较汽门稍后推至运行方向的极端或放置60%~65%处后,将手把提到5%~10%的位置。
3.惰力运行改为给汽运行时,手把原位置不动,先迅速小开汽门,使汽阀体密贴阀座,将手把放到需要的位置后,逐渐加大汽门开度。
4.汽门、手把的调整,应考虑焚火作业、机车状态、运行情况等,科学经济地发挥蒸汽效能。
第二十三条 装有ET-6、EL-14型制动机的机车,应在列车起动前,以及每运行1~3个区间和施行制动前,使用自阀瞬间缓解;单阀缓解每个区间不得少于一次(JZ-7型制动机应确认制动缸压力表压力)。
装有DK-1型制动机的机车,每运行2~3个区间,应使用检查按钮,检查列车管贯通状态。
货物列车开车后、进站前,应使用列尾装置对列车管的压力变化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施行常用制动时,应考虑列车速度、线路情况、牵引辆数和吨数、车辆种类以及闸瓦压力等条件,准确掌握制动时机和减压量,保持列车均匀减速。进入停车线停车时,应做到一次停妥。牵引列车时,不应使用单阀制动停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1.初次减压量,不得少于50kPa。
2.追加减压一般不应超过两次;一次追加减压量,不得超过初次减压量。
3.累计减压量,不应超过最大有效减压量。
4.单阀缓解量,每次不得超过30kPa。
5.减压时,自阀排风未止不应追加、停车或缓解列车制动。
6.牵引货物列车运行中,自阀减压排风未止,不得缓解机车制动;自阀减压后至缓解、停车前,机车制动缸压力,不得少于50kPa。
7.禁止在制动保压后,将自阀手柄由中立位推向缓解、运转、保持位后,又移回中立位(牵引采用阶段缓解装置的列车除外)。
8.货物列车速度在15km/h以下时,不应缓解列车制动。长大下坡道区段因受制动周期等因素限制,最低缓解速度不应低于10km/h。重载货物列车速度在30km/h以下不应缓解列车制动。
9.少量减压停车后,应追加减压至100kPa。
10.站停超过20min时,开车前后应进行列车制动机简略试验。
第二十五条 施行紧急制动时,迅速将自阀手柄推向紧急制动位,并解除机车牵引力。车未停稳,严禁移动单、自阀手柄。无自动撒砂装置或自动撒砂装置失效时,停车前应适当撒砂。
第二十六条 列车运行中,发现列车管压力表表针急剧下降、摆动,以及空气压缩机长时间泵风不止,或列尾装置发出列车管压力不正常报警时,应迅速停止向列车管充风,解除机车牵引力,及时采取停车措施;若确认列车折角塞门被关闭后,应按压列尾装置司机控制盒红色按键,采用列尾装置主机排风制动措施,停车前适当撒砂。停车后,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开车前,司机确认列车管通风状态良好后,方可重新起动。
第二十七条 装有动力制动装置的机车运行中调速时,应首先使用动力制动,当动力制动不能控制列车速度时,及时配合使用空气制动。并应做到:
1.内燃机车在提、回动力制动手柄时,要逐位进行,至“1”位时应稍作停留。
电力机车给定制动励磁电流时,电流的升、降要做到平稳。
2.制动电流不得超过额定值。
3.当动力制动与空气制动配合使用时,应将机车制动缸压力及时缓解为0(设有自动控制装置的机车除外)。
4.需要缓解时,应先缓解空气制动,再解除动力制动。
5.多机牵引使用动力制动时,前部机车使用后,再通知后部机车依次使用;需要解除动力制动时,根据前部机车的通知,后部机车先解除,前部机车后解除。
第二十八条 中间站停留时,不准停止柴油机、劈相机及空气压缩机的工作,并保持机车制动。
1.进站停车时,应注意车站接车人员的移动手信号。
2.货物列车应保压停车,直至发车前或接到车站准备开车的通知后,方能缓解列车制动。
3.夜间等会列车时,应将机车头灯灯光减弱或熄灭。
4.中间站停车,有条件时应对机车主要部件进行检查;及时打开空气系统的总风缸、远心集尘器、油水分离器的排水阀排水。
5.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机车。
6.开车前,应使用列尾装置司机控制盒,检查确认尾部列车管压力。
第二十九条 内燃、电力机车在附挂运行中,换向器的方向应与列车运行方向相同,主接触器在断开位。严禁进行电气动作试验。
第三十条 机车各安全保护装置和监督、计量器具不得盲目切(拆)除及任意调整其动作参数。内燃、电力机车各保护电器(油压、水温、接地、过流、柴油机超速、超压等保护装置)动作后,在未判明原因前,严禁盲目强迫启动柴油机及切除各保护装置。机车保护装置切除后,应密切注视机车各仪表的显示,加强机械间的巡视,防止因处理不当而扩大或加重机车的故障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运行中,应随时注意机车各仪表的显示。发现机车故障处所和非正常情况,要迅速判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将故障现象及处理情况填记“机车运行日志”或“交接班记录本”。
牵引双管供风的客运列车时,运行中应注意确认列车总风管压力表的显示情况,当列车总风管压力低于550kPa时,应及时通知车辆乘务员,按其要求运行或维持到前方车站停车处理。
第三十二条 遇天气不良时,应加强了望和鸣笛,并及时与车站联系。其具体行车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运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