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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十七)分别按交易场所和交易品种披露卖出回购证券款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十八)披露应付款项的如下情况:
  1、按应付款项类别(如应付交易所配股款、应付承销费、逾期应付款项等)分别列示应付款项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2、期末应付款项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披露股东单位名称、金额和款项性质。
  3、期末应付款项中如有金额较大的应付拟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款项,应披露该公司名称、款项性质与金额,并注明是否逾期。
  (十九)分别按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披露代买卖证券款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二十)按承销方式分别披露代发行证券款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二十一)按债券种类披露代兑付债券款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二十二)按委托资产管理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分别披露受托资金的期初数和期末数。如已实现但尚未结算的资产管理利润超过受托资金的10%,须单独披露,并说明公司可能获得的资产管理业绩报酬。
  (二十三)分别披露一般风险准备的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和期末数。一般风险准备本期减少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减少的原因或依据。
  (二十四)按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代理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代理保管证券手续费收入和其他手续费收入分别披露手续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证券公司还应按地理区域披露证券营业部家数以及各区域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手续费收入情况。
  (二十五)按证券类别披露自营证券差价收入的构成:

┌──────────────────────┬─────┬─────┐
│         项  目         │ 本期数 │ 上期数 │
├──────────────────────┼─────┼─────┤
│       自营股票差价收入       │     │     │
├──────────────────────┼─────┼─────┤
│       自营基金差价收入       │     │     │
├──────────────────────┼─────┼─────┤
│       自营国债差价收入       │     │     │
├──────────────────────┼─────┼─────┤
│      自营公司债券差价收入      │     │     │
├──────────────────────┼─────┼─────┤
│      自营其他证券差价收入      │     │     │
├──────────────────────┼─────┼─────┤
│         合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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