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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1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该公司通过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并提供了其对贸易商的销售情况。外经贸部暂依据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对其贸易商销售用于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并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该公司答卷中价格调整部分某些数据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外经贸部在确定该公司价格调整时依现有资料作了相应的调整。
  4.日本东亚合成株式会社(TOAGOSEI CO,LTD):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其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绝大部分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可认定为是在非正常贸易途径中的交易,所以,外经贸部决定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而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该公司通过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并提供了其对贸易商的销售情况。外经贸部暂依据日本东亚合成株式会社对其贸易商销售用于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并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5.日本东棉株式会社(TOMEN CORPORATION):
  经审查,东棉株式会社不生产被调查产品,仅作为出口商参加应诉。该公司报告了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和对第三国出口销售情况。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为其供货商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鉴此,外经贸部决定该公司暂适用其供货生产商的税率。
  6.日商岩井株式会社(Nissho Iwai Corporation):
  日商岩井株式会社报告了其国内销售,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对第三国出口销售的情况。该公司作为贸易商只是销售被调查产品,而没有生产被调查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价格都是由生产商确定,该公司只收取一定的佣金,而不参与定价。鉴此,外经贸部决定该公司暂适用其供货生产商的税率。
  7.三菱商事株式会社(MITSUBISH CORPORATION):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仅作为贸易商参加应诉。该公司只报告了对中国出口销售的情况,未提供其他调查所需的材料。外经贸部决定该公司暂适用其供货生产商的税率。
  8.丸红株式会社(Marubeni Corporation):
  丸红株式会社仅作为出口商参加应诉。该公司报告了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和对第三国出口销售情况。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为其供货商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鉴此,外经贸部决定该公司暂适用其供货生产商的税率。
  9.伊藤商事忠株式会社(Itochu Corporation):
  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报告了其国内销售,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对第三国出口销售的情况。该公司作为贸易商只是销售被调查产品,而没有生产被调查产品。鉴此,外经贸部决定该公司暂适用其供货生产商的税率。
  10.巴斯夫集团
  在本案中,巴斯夫集团共有5家公司向外经贸部提交了答卷,他们是:
  (a)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BASF Aktiengesells-chaft);
  (b)巴斯夫公司(BASF Corporation,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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