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办法》的通知

  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于土地治理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不收占用费;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收取月费率为2‰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多种经营项目、科技项目原则上为担保贷款;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为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委托贷款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确定的贷款项目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设委托贷款专户,委托人依据协议将其资金存入委托贷款专户。
  第十七条 受托人按照已确定的受托项目,依据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进行贷款发放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受托人按照委托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时限收回贷款本金和占用费,并及时划入委托贷款专户。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需要延期还款或呆帐处理,必须先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由贷款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委托人审批。
  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的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有关规定,配合同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评估、审定项目。
  2.确定贷款的种类、担保方式等具体事项。
  3.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4.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参与对项目的评估论证,确定借款人是否具备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条件,并对是否贷款和贷款种类提出建议。
  2.在项目准备阶段,按规定办理担保贷款的资产抵押或担保手续。
  3.指定专人对委托贷款的拨付、回收、占用费等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要加强对委托贷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加强柜台监督,按季向委托方通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资产财务状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