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集中采购机关或中介机构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称询价人)、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询价人之一。
2、询价人提出报价供应名单,并附选择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4、询价人应当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在询价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在组织门槛价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活动时,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签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原则上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集中采购机关会同采购单位(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单位(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采购机关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合同变更时如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合同中止,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合同履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负责,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
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支付采购资金时,采购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包括检测机构证明、验收结算书、接受履行报告及中标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等,下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对采购机关报送的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采购(付款)进度向中标供应商付款。政府采购资金的具体拨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