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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破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在以往执业过程中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破产项目的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由财政部受理,从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等破产企业,凡涉及享受职工安置费由中央财政兜底政策(即职工安置费在以土地作价、资产变现支付后不足部分经批准由中央财政负责补助)的,其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也由财政部直接受理。
  六、关于破产项目合规性审核的申报、审核程序及审核内容。
  (一)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材料的申报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申请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在评估基准日后两个月内提出。申报材料如下:
  1、破产清算组申请合规性审核的书面文件;
  2、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3、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4、评估机构和经办注册评估师出具的承诺函;
  5、破产企业清算组出具的承诺函;
  6、评估机构的资质情况说明;
  7、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资产评估合规性初审
  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的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申报材料需按产权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先报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指实行行业或部门管理的有关部、委、办、局,或资产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中央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主管单位初审认为合格的,正式向财政部提出合规性审核的书面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一并附上;对没有主管单位的,其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可由清算组直接报财政部。
  (三)资产评估项目合规性核准
  财政部负责合规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承担该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2、在资产评估报告中签字的有关人员是否具备资产评估执业资格;
  3、评估操作中是否遵循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4、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相匹配;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
  6、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评估方法是否适当,所选用和确定的参数如变现率(折如率)等是否合理;
  8、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是否完整、规范(有关要求详见附件二);
  9、清算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有关规定出具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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