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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
 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 财税〔2000〕85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股盘扩大,交投活跃,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增长较快。鉴于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扣缴处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征费用相对较少,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从2%调整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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