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根据企业申报文件、“省、自治区、市机械工业厅(局)”初审意见和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作出生产认可结论。
5.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农用运输车可以申请列入“目录”:
5.1 申请的农用运输车应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条件。
5.2 申请的产品应按有关技术标准通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
省级鉴定由“省、自治区、市机械工业厅(局)”主持或参与主持。鉴定会必须邀请所在省、自治区、市公安厅(局)车辆管理部门参加。
凡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各系统、各部门组织并通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而且鉴定材料表明其鉴定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者,承认其鉴定结果。
5.3 申请的企业和产品列入“省、自治区、市机械工业厅(局)”行业规划,并具有500辆以上(暂定)的年产量。
6.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列入“目录”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6.1 鉴定资料三套(包括鉴定证书、设计任务书、性能试验和耐久试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6.2 企业基本情况(兼产农用运输车或其它产品的企业应单独说明生产农用运输车的那部分基本情况)
7.检测单位:
7.1 对申请企业及其产品的“检测”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指定若干单位进行。
7.2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检测”工作尽量下企业进行,需要进行试验室或检测线的检测项目,尽量就近安排。
7.3 为了保证“检测”质量,检测单位事先不应向被检测单位通告确切的检测日期。检测工作要公正、科学、严格。检测人员要杜绝吃请、收礼等不正之风,严禁以任何借口和任何形式刁难企业。如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检测资格。
7.4 属于经济独立的企事业单位的检测单位,可向被检测企业收取检测费。收费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规定。
8.检测依据:
8.1 根据加强农用运输车产品管理的要求和农用运输车的技术特点,检测单位对申请企业及其产品的“检测”按《农用运输车产品及生产条件暂行检测细则》进行。
8.2 《农用运输车产品及生产条件暂行检测细则》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制定,其主要根据为: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用运输车技术条件
JB/NQ160-87《农用运输车基本技术条件》
JB/NQ116-87《农用运输车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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