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海关签发进口汽车
〈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交管〔199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了加强对国家指定的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满洲里、深圳(黄岗)六个整车进口口岸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海关总署监管司下发了《关于
海关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监货〔1997〕5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上述六个口岸的海关统一启用汽车进口单证专用章,用于签发进口汽车《证明书》。其中,大连海关5枚(1--5)、满洲里海关2枚(1--2)、上海海关10枚(1-10)、黄埔海关3枚(1--3)、天津海关2枚(1--2)、九龙海关1枚(1)。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审核识别工作,凡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