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航次租船运输形式下,收货人是承租人的,出租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航次租船运输形式下运输合同的内容确定;收货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承运人签发的运单的内容确定。
第七章 集装箱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九条 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集装箱空箱时,托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收货人返还空箱时,承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对整箱货物,应当检查箱体、封志状况并核对箱号;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对特种集装箱,应当检查集装箱机械、电器装置、设备的运转情况。
集装箱交接状况,应当在交接单证上如实加以记载。
第八十条 根据约定由托运人负责装、拆箱的,运单上应当准确记载集装箱封志号;交接时发现封志号与运单记载不符或者封志破坏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第八十一条 根据约定由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对货物进行交接。
第八十二条 集装箱货物需拆箱后转运的,其包装应当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应当按照约定将空箱归还,超期不归还的,按照约定交纳滞箱费。
第八十四条 集装箱货物装箱时应当做到合理积载、堆码整齐、牢固。
集装箱受载不得超过其额定的重量。
第八章 单元滚装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五条 单元滚装运输方式下运输合同的履行期间为运输单元进入起运港至离开到达港。
第八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单元的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发现有异常状况的,应当在运单内载明。
第八十七条 运输单元进入起运港时承运人应当在运单上签注,离开到达港时托运人应当在运单上签注,并将签注后的运单交还给承运人。
第八十八条 单元滚装运输不得运输危险品。
第八十九条 运单上应当载明车牌号码、运输单元的重量、体积(长、宽、高)。
第九十条 托运人对车辆或者移动机械所载货物应当绑扎牢固。
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提出,并支付相关费用。
承运人应当备妥加固绑扎的物料,并为防止运输单元滑动而进行一般性绑扎和加固。对有特殊绑扎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十一条 运输单元驶上或者驶离船舶时,司乘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服从船方指挥,按顺序和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运输单元进入指定的车位后,司机应当关闭发动机,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