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四)包装不符合要求;
  (五)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六)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七)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八)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九)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十)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第四十九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比例收取运费。
  第五十条 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由托运人在装船前验舱认可后才能装载。
  第五十一条 单件货物重量或者长度超过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笨重、长大货物运输:
  (一)沿海:重量5吨,长度12米;
  (二)长江、黑龙江干线:重量3吨,长度10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省内运输的笨重、长大货物标准可以另行规定,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运输笨重、长在货物、应当在运单内载明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并随附清单标明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
  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将货物配装在舱面上的,应当在运单上注明“舱面货物”。
  第五十四条 承运人依照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承运人对运输的活动物、有生植物,应当保证航行中所需的淡水,有关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运输活动所所需饲料,由托运人自备,承运人免费运输。
  第五十六条 因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有生植物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损坏、灭失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将与托运人约定的运输易腐货物和活动物、有生植物的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使用冷藏船(舱)装运易腐货物的温度,木(竹)排的实际规格,托运的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的吨位、吃水及长、宽、高和抗风能力等技术资料在运单内载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