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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99修订)[失效]

  第七十条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五)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七)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八)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九)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十)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十一)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七十一条 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范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七十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持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第七十三条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
  (二)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三)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四)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五)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六)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七)有无立功表现;
  (八)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第七十四条 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 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其他注意事项,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七十六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
  第七十七条 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八条 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并参加有关调查取证活动。
  第七十九条 律师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进行整理、复制,并妥善保管。
  第八十条 律师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参见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八十一条 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二条 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三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律师收取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二)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第八十四条 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第八十五条 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八十六条 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第八十七条 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十八条 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八十九条 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
  第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义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第九十一条 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第九十二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好发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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