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通航船中的船队需绞滩时,船队各船舶的干舷除满足3.2.1规定外,其最小干舷F应不小于600毫米。
3.2.3 通航船应勘划相应的载重线。如按本规定核定的最小干舷与稳性、强度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并以字母“M”表示。
3.2.4 现有营运船舶核定的明渠干舷等于或小于按J1(下标)航段核定的实际干舷时,若勘划“M”标志有困难,可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进坞修理或检验进行勘划。
3.3 辅助船的稳性及干舷
3.3.1 辅助船的稳性及干舷应根据其工作特点特殊考虑。
第四章 设施
4.1 防护设施
4.1.1 绞滩船、递缆船工作场所应设置船员安全防护设施。
4.2 绞滩设施
4.2.1 被绞船舶应配置绞钩及栓绞钩的缆绳,该缆绳不低于Φ32且其破断负荷单船应不小于450千牛,船队应不小于560千牛。
第五章 检验与发证
5.1 检验
5.1.1 通航船,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验船机构申请检验,申请时必须提交按本规定要求的稳性、干舷等计算资料以及验船机构需要认可的资料。
5.1.2 验船师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提交的计算资料进行核定。
5.1.3 验船师应上船检验,对下述部位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1)绞滩用系缆桩的技术状况及与甲板结构连接的牢固性,该缆桩所在部位甲板结构的加强和焊接状况;
(2)系泊设备及绞滩设施的技术状况;
(3)干舷甲板及其以下的水密开口的水密性;
(4)核查干舷及载重线;
(5)客船避免旅客集中一舷的管理措施。
5.2 发证
5.2.1 经检验合格的船舶应由海事局授权的验船机构签发明渠适航证书。证书格式见附录。
5.2.2 明渠适航证书经签署方能有效,其有效期与适航证书相同。
5.2.3 明渠适航证书是适航证书的附加证书,二者连同一起方可为通航明渠的有效证书。
5.2.4 不得用临时证书或其他任何形式证书代替明渠适航证书。
第六章 其他
6.1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