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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通航船舶及其辅助船舶检验规定[失效]

  3.2.2 通航船中的船队需绞滩时,船队各船舶的干舷除满足3.2.1规定外,其最小干舷F应不小于600毫米。
  3.2.3 通航船应勘划相应的载重线。如按本规定核定的最小干舷与稳性、强度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并以字母“M”表示。
  3.2.4 现有营运船舶核定的明渠干舷等于或小于按J1(下标)航段核定的实际干舷时,若勘划“M”标志有困难,可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进坞修理或检验进行勘划。
  3.3 辅助船的稳性及干舷
  3.3.1 辅助船的稳性及干舷应根据其工作特点特殊考虑。

第四章 设施

  4.1 防护设施
  4.1.1 绞滩船、递缆船工作场所应设置船员安全防护设施。
  4.2 绞滩设施
  4.2.1 被绞船舶应配置绞钩及栓绞钩的缆绳,该缆绳不低于Φ32且其破断负荷单船应不小于450千牛,船队应不小于560千牛。

第五章 检验与发证

  5.1 检验
  5.1.1 通航船,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验船机构申请检验,申请时必须提交按本规定要求的稳性、干舷等计算资料以及验船机构需要认可的资料。
  5.1.2 验船师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提交的计算资料进行核定。
  5.1.3 验船师应上船检验,对下述部位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1)绞滩用系缆桩的技术状况及与甲板结构连接的牢固性,该缆桩所在部位甲板结构的加强和焊接状况;
  (2)系泊设备及绞滩设施的技术状况;
  (3)干舷甲板及其以下的水密开口的水密性;
  (4)核查干舷及载重线;
  (5)客船避免旅客集中一舷的管理措施。
  5.2 发证
  5.2.1 经检验合格的船舶应由海事局授权的验船机构签发明渠适航证书。证书格式见附录。
  5.2.2 明渠适航证书经签署方能有效,其有效期与适航证书相同。
  5.2.3 明渠适航证书是适航证书的附加证书,二者连同一起方可为通航明渠的有效证书。
  5.2.4 不得用临时证书或其他任何形式证书代替明渠适航证书。

第六章 其他

  6.1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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