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审计对后勤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所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的授权审计通知书和组织或人事部门的提请审计通知后,按照《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在对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