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在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审计对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情况。
第九条 高等学校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审计对基建财务、材料和设备进行管理的情况。
第十条 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和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遂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遂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