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及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审计下列内容:
(一)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主管校办产业的副校长和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
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和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