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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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