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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
 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函
 (计办价格〔2000〕508号 2000年7月10日)


国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环境保护总局、民航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的决定,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对基础产业等行业投资政策的调整,决定对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政府性建设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凭借行政职权以征收、提取、价外附加、税费附加等各种形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集建立的,目前仍在收取的,专门用于建设的各种名目的基金(附加、附加费等)。
  二、清理整顿方式。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各项建设基金,由我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各项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牵头,会同财政厅(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先清理登记,逐项审核,后整章建制,规范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方式进行。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见附件一)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见附件二)要求认真填写,并于9月1日前分别报送我委和财政部汇总。
  三、清理整顿时间安排。(一)7~8月,按基金项目分别统计2000年以前年度征收的建设基金总额、1999年征收额、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对象、预定征收时限和所收取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二)9~10月,由我委、财政部汇总初审、明确拟取消的政府性建设基金项目和时间进度。对确需保留的少量政府性建设基金,中央政府设立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阐明需继续保留的理由,以及规范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送我委会同财政部审核;地方设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提出初审意见,并阐述需继续保留的理由,以及规范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报我委会同财政部审核。(三)待中央、地方清理整顿政府性建设基金工作初审结束后,由我委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减负办将清理整顿结果及整改措施、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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