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2000年7月18日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国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现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