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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0〕16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直属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一些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采取“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方式进入某些特殊领域开展业务。其基本特征是:企业与某些特殊领域的单位进行项目合作,以提供中长期资金为条件,取得该项目实现收益的优先享有权;企业对合作项目不具有资产所有权,不承担该项目的盈亏责任;企业凭项目优先收益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项目优先收益权随合作期满而消失;合作项目在合作方单独核算盈亏,企业有权参与合作项目的运营与管理。经研究,现将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年限摊销。
  二、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数额)计划优先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作为实现的营业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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