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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2000年6月7日 司复〔2000〕4号)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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