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2000年6月7日 司复〔2000〕4号)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依据《
律师法
》及《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