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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四、审查
  (十)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免检条件的规定。
  材料的完整性是指《产品免检申请表》的填写是否正确,本细则规定的材料是否匀已提供,材料的有效性是指申请企业提供材料的出处、来源、提供单位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材料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十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民政部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同意上报”和“不同意上报”两种。
  (十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不同意上报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仍不同意上报的,给予企业书面答复。
  (十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期限内,将同意上报的企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各一份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审定
  (十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汇总整理后,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检验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
  (十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按照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申请免检产品进行审定。
  (十六)对于未通过审定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告企业。
  (十七)对审定的免检产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六、证书和标志
  (十八)免检证书是证明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和许可产品使用免检标志的证明文件。免检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编号和颁发。免检证书式样见附件-2。
  (十九)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免检标志式样、标准色及尺寸要求见附件-3(1)、附件-3(2)和附件-3(3)。
  (二十)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超过免检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免检标志。
  (二十一)企业使用免检标志,图案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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