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2000年8月1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明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产品免检实施工作,根据《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免检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责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确定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对免检产品进行审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组织对违反
《免检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和受理企业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对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
《免检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处理。
二、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的确定
(二)确定开展免检工作产品类别的范围是:列入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的产品和企业反映重复检查多的产品。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上述产品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开展免检产品类别建议目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各地建议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并提出相关要求。
三、申请
(四)申请免检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免检的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质量事故;
3.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认真处理质量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