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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法〔20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江苏省建工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建设部
                         二000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开展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建法〔1997〕345号)下发以来,各试点企业集团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发展不平衡。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的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集团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企业集团是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采取公司制,实行集团化的企业组织和管理体制。建设部58家试点企业集团中,中有一部分集团真正建立了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大部分集团还在进行理顺集团内部关系的探索工作。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依据《公司法》,建立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是建设系统企业集团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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