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