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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失效]

  (六)发现其他执法违法、执法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七)发现以前检查问题未予落实的,限期纠正。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收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10日内向上级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按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对《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落实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交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时,将有关情况向政策制定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执法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国家税法”是指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涉税文件”包括正式文件以及各种形式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机关,均包括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格式


              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
             税检纠字( )第 号

________局(所)
  在 (期间) 对你单位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税收执法中存在___
   ------
___问题。根据(引用法律依据)规定,限你单位于_____前, (纠正形
                               -----式)  ,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报告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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