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8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1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加强法制监督,总局对《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七月十七日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工作,是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全面情况,具体包括:
(一)查看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1.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2.了解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文件是否超越国家税法的规定;
3.检查备查备案范围的文件是否备查备案。
(二)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执法行为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法;
4.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