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一条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 国籍、 职业或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十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办公处所;已在上述地区设立住所或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
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监护人或代理人须于三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签证。
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
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