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4号)
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计量管理机构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