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石油企业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家属视为城镇待业人员的复函
(1991年10月18日 劳办力字(1991)5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石油企业城镇户口的待业家属视同城镇待业人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发布的《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原劳动人事部《
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劳人培〔1984〕9号)规定的条件,对石油行业“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待业家属”,应视为城镇待业人员,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及其就业服务机构应予以待业登记;对已经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可不再增补登记手续,但可享受国家对城镇待业人员的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