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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石油企业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家属视为城镇待业人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石油企业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家属视为城镇待业人员的复函
 (1991年10月18日 劳办力字(1991)5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石油企业城镇户口的待业家属视同城镇待业人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原劳动人事部《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劳人培〔1984〕9号)规定的条件,对石油行业“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待业家属”,应视为城镇待业人员,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及其就业服务机构应予以待业登记;对已经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可不再增补登记手续,但可享受国家对城镇待业人员的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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