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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卫生部关于修改《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劳动部、卫生部关于修改
 《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1991年5月7日 劳培字(1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教育)部门:
  根据卫生部、国家计量局的有关规定,从1991年开始,《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中的视力检查和血压检查,须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和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现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劳人培〔1984〕7号)中须修改之处通知如下:
  一、视力检查采用国家颁发的《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89)
  原标准21条中的视力0.2、0.2、1.0,按标准对数视力表分别改为:4.3、4.3、5.0。
  原执行细则丙、眼科(3)、(4)、(5)、(6)中的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1.0、0.8、0.6、0.3者,按标准对数视力表分别改为:5.0、4.9、4.8、4.5。
  原体检要求(10)应改为: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5.0者应检查眼底。
  二、血压检查采用国家计量局颁发的新标准(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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