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修改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1991年2月5日 劳锅字(1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颁布实施已两年有余,各地普遍开展了以贯彻《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为中心的锅炉房综合治理工作,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贯彻执行《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发现个别规定不尽合理,为此特做如下修改:
1.《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的“劳动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改为“劳动部门每四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
2.《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的《锅炉房检查表》修改为《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附后)。